如果公司是股份公司或者与别人合伙的,那么就涉嫌犯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但是,犯本罪者,一般是由公司其他负责人主动揭发,如果协商一致,那么可以适当延迟归还本金。
那么如果是自己独资企业呢?很简单,亏的是自己的钱,自己想办法填平这个洞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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