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费征收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征收方式,这些方式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想知道它们的区别就看看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有什么不同的文章内容吧,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有核定范围、核定时间等前提条件等不同,还有什么不同就看看下文。
1、核定的范围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定额管理比照执行。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其中有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企事业单位等。
2、核定的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定期定额核定是在纳税申报之前,是一种预先的核定,一种事先的推定,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也可以说是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有关纳税人须根据这个标准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申报。核定征收是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按规定在其申报之后,以申报为参考进行核定,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
3、核定的程序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必要环节。核定征收核定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要经过自行申报、核定定额、上级核准、下达定额等几个环节,没有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复杂。
4、核定定额的固定性不同。定期定额确定之后一段时间之内保持不变,如果纳税人营业额偏离了定额的一定比例就进行调整,纳税人缴纳税款并不是完全按照定额缴纳,是按不低于定额的标准进行缴纳。核定征收的定额是定量,一旦纳税人营业额发生了变化,核定征收税额就必须发生变化,纳税人缴纳税款要按照核定的税额缴纳,一般只有税务机关核定税额被纳税人有依据指正错误才进行调整。
5、核定后的申报征收方式不同。定期定额户在申报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一是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即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二是可以简并征期,即将几个征收期进行合并为一个征收期,对那些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核定征收的申报是建立在纳税人已经申报而申报不实、到期未申报、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等基础上的,不享受这些优惠。
注意事项:
1、怎么确定个体工商户: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税款。税务机关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的程序,经过计算机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确定您的应纳税额。
2、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影响可以说是巨大,首先就记账方面来说:查账征收方式需要有专职的会计人员之外,还要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比起核定征收方式要更规范和严格。对于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不说压力倍增。
3、因为发票都是从税务局来的,所以都是能直接控制的。对于一些,比如到别的个体户那里去借发票的情况,税务局如何监控的问题,税务局一般是要在购买发票的当场,要求在发票上盖上发票专用章。盖上发票专用章后,借给其他个体户用的时候,客户一般会拒绝接受,从而杜绝相互直接借发票。
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虽然个税核定金额和增值税不同,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的规定,2021年4月1日起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以福建省为例,目前福建省针对定期定额的个体户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也是按照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因此个体户每个月开票不超过10万元,并不会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
以上就是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区别,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联系谷骐财税咨询(天津)有限公司的客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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